安防视频监控中,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如何平衡

知乎上经常有人提问,老师在教室里安装监控摄像头合不合法,幼儿园里能不能安装视频监控,家长在家里安装摄像头监看自己孩子是否合法。

在中国个人隐私是一个经常被公众忽视的问题,连带的,立法机构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立法规划延时很久,与社会发展,社会现状脱节比较大。上述问题,在中国,很难找到一部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回答,合法还是非法。

5月25日生效的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如何平衡,对于中国的立法机构,安防企业,普通用户都有一些启示。

针对安防领域,GDPR规定:

企业运营者必须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改进通过视频监控、访问控制和其他实体安防系统采集大量数据的透明度与可控性。系统所有者有责任确保部署的系统符合GDPR规定,且指定相应明确的措施以保障数据的获取、利用与维护。

对于视频监控和访问控制,企业运营者能够持续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并确保其免受网络攻击。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致的管理流程,并支持自动化并记录这些流程。

企业在使用用户画像等自动决策技术、处理敏感信息、对公开场所进行大规模监控(如安装摄像头)等三种情况下必须事先在欧盟指派一名数据保护官,并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其中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对安防产品的生产商,安防产品的使用者,安防数据的使用等都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要求和规定,违法者将受到法律严惩。

回到上面最开始的问题,教室,幼儿园能否安装监控,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方面,我们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很多情况下,在法院相关案例中,多从比较宽泛的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方面去寻找法律依旧,或者按照民事领域,“法无禁止皆许可”去解释。具体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视频监控下个人隐私的司法保障》一文。

比较可喜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的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问题,出台了很多地方性的法规,同时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

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立法目的、概念界定、主管机关、政府责任、系统建设规范以及秘密和隐私保护等三十余条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规定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多于30日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通过以后,在为公共安全所布设的监控摄像头越来越多的现实情况下,会对个人隐私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是我很早之前整理的安防视频监控知识,没有维护和更新了,现在这个网站已经转型成个人博客。需要了解安防相关知识,资料的可以去我的这个安防知识专业网站:https://ipc.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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